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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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5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證案件(92年度投刑簡字第6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證罪,前經貴院92年度投刑簡字第6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於92年4月17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93年4、5月間某日起,至94年2月28日止,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經貴院於94年5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94年訴字第234號)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