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54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6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黃信滿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馬文慶┌─────────────────────────────────────┐│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5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增通文具有│台北國際商│94年4月30日│146,200元│0000000││││限公司呂志│業銀行股份│││││││偉│有限公司思││││││││源分行│││││├───┼─────┼─────┼──────┼─────┼─────┼──┤│002│增通文具有│台北國際商│94年1月10日│180,000元│0000000││││限公司呂志│業銀行股份│││││││偉│有限公司思││││││││源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