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812號
原 告 鄭承暉
被 告 張明憲 即警友報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0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
民國11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如附件之報導內容移除。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警友報社之負責人,意圖散布於眾,
於民國109年1月16日,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4
樓住處,上網以警友報記者 李瑞福 名義(原刊登記者名稱為
「 李瑞國 ,後刊登修正為「李瑞福」)刊登電子新聞,其標
題為「龍廷時尚會館+龍庭美甲美容健康會館」「春色飄逸
!」,內容略為:「該二店分別位於新北市○○區○○路2
段及新北市中和,按摩師清一色為越南女子,服務特色為半
套猥褻服務,時間100分鐘,收費1200元。日前記者往興南
店消費,櫃台小姐接待,引筆者進入櫃檯後方拉布簾的按摩
床,小姐進來服務,先拿一條熱毛巾擦拭客人肛門,然後開
始按摩,約過了三十餘分鐘,按摩師開始重點服務,並極盡
挑逗之能,想挑起個人生理慾望,不久該小姐便問要不要幫
您<手淫>服務,筆者問要錢嗎?小姐說給小費<即服務費
>500元,筆者未答應讓其進一步猥褻服務,不一會小姐便
說時間到了,然筆者看了時間全程服務不到80分鐘,顯然該
店主要服務是替客人打手槍猥褻吧?筆者進一步了解該店,
商業登記負責人分別有鄭X暉先生、張X中先生、韋X權先生
(原刊登「商業登記負責人為張X中先生」,後刊登修正為
「商業登記負責人分別有鄭X暉先生、張X中先生、韋X權先
生」),而幕後真正老闆娘人稱 小可 越南人及其男友,而同
時位在新北市○○區○○街之龍庭美甲美容健康會館,然據
了解也同為小可負責人所有,至於兩家商業登記上的負責人
有別,某按摩師表示均屬人頭。由於兩家店轄區均在南勢派
出所,因此該店相關負責人是否有與該所警員熟識,而縱容
包庇其情色行徑,有待了解?」(如附件)足生損害於原告
、訴外人 韋宏權 、 張成中 之名譽及社會上之評價。爰向被告
請求:
(1)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2)營業損失100,000元。本店自109年1月16日系爭不實報導
刊登後,本店連日遭遇新北市警局中和分局及轄區派出
所一日二次之臨檢、及站崗而無法正常營業,迄同年2月
初原告將該店頂讓,應有營業損失100,000元,堪認合理
。
(3)頂讓、裝潢損失300,000元。原告自108年2月22日頂下「
龍廷時尚會館」後,將當時簡陋的拉布簾按摩床隔間重
新裝潢,將按摩空間改為包廂式,並自地板迄天花板皆
以防火建材矽酸鈣板裝潢,而櫃檯後方則以8尺高12尺寬
2尺厚之大型隔間櫃做為區隔前後,增加直立式12尺招牌
乙座,共花費30餘萬元,僅經營未滿一年即因此案而無
法繼續營業,受有實質之金錢損失,此部分向被告請求
損害賠償300,000元。
為此,爰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一)被告應給付
原告5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將
如附件之報導內容移除。
三、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刑法妨害名譽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6757號、第26758號聲請簡
易處刑書聲請簡易處刑,並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74號刑
事簡易判決判處「張明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案,此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被告已於相當之期日
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被告因其犯
行致原告名譽受損,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甚明。
四、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
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
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
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
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
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被告於前開時地,張貼
內容略為:「該二店分別位於新北市○○區○○路2段及新
北市中和,按摩師清一色為越南女子,服務特色為半套猥褻
服務,時間100分鐘,收費1200元。日前記者往興南店消費
,櫃台小姐接待,引筆者進入櫃檯後方拉布簾的按摩床,小
姐進來服務,先拿一條熱毛巾擦拭客人肛門,然後開始按摩
,約過了三十餘分鐘,按摩師開始重點服務,並極盡挑逗之
能,想挑起個人生理慾望,不久該小姐便問要不要幫您<手
淫>服務,筆者問要錢嗎?小姐說給小費<即服務費>500
元,筆者未答應讓其進一步猥褻服務,不一會小姐便說時間
到了,然筆者看了時間全程服務不到80分鐘,顯然該店主要
服務是替客人打手槍猥褻吧?筆者進一步了解該店,商業登
記負責人分別有鄭X暉先生、張X中先生、韋X權先生(原刊
登「商業登記負責人為張X中先生」,後刊登修正為「商業
登記負責人分別有鄭X暉先生、張X中先生、韋X權先生」)
,而幕後真正老闆娘人稱小可越南人及其男友,而同時位在
新北市○○區○○街之龍庭美甲美容健康會館,然據了解也
同為小可負責人所有,至於兩家商業登記上的負責人有別,
某按摩師表示均屬人頭。由於兩家店轄區均在南勢派出所,
因此該店相關負責人是否有與該所警員熟識,而縱容包庇其
情色行徑,有待了解?」等誹謗字眼之內容,使原告名譽及
人格等權利受有損害,業已審認如前,足見被告侵害原告名
譽及人格之情節重大,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件之報導內容移除及賠償精神
上之損害,於法即屬有據。查,原告係高職畢業,案發當時
在系爭會館工作,平均每月收入10萬元,無不動產,有一部
自用小客車,業經原告 陳明 在卷;被告國中畢業、另有從事
網拍工作。本院審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被告以不
實報導內容誹謗原告,貶損原告之名譽及人格,使原告受有
相當之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
金10萬元,尚嫌過高,應予核減為30,000元,方屬公允。是
原告於此範圍之請求,自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並非適當,不予准許。
五、另按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發生此
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發生此種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
。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係」,本
件原告主張因系爭報導,而受有營業損失100,000元、頂讓
及裝潢損失300,000元云云。然查,系爭報導與原告經營系
爭會館之營業、系爭會館之頂讓及裝潢損失,兩者之間並無
相當因果關係。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發生及有責任原
因之事實,此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如不合於
此項成立要件,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故原告既未
能證明系爭報導與其經營系爭會館之營業、系爭會館之頂讓
及裝潢損失,兩者間有何因果關係,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營
業損失100,000元、頂讓及裝潢損失300,000元,均屬無據,
不應准許。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一)被告給付30
,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2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
應將如附件之報導內容移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陳佩瑩
附件
標題:「龍廷時尚會館+龍庭美甲美容健康會館」「春色飄逸!
」。
內容:「該二店分別位於新北市○○區○○路2段及新北市中和
,按摩師清一色為越南女子,服務特色為半套猥褻服務,時間10
0分鐘,收費1200元。日前記者往興南店消費,櫃台小姐接待,
引筆者進入櫃檯後方拉布簾的按摩床,小姐進來服務,先拿一條
熱毛巾擦拭客人肛門,然後開始按摩,約過了三十餘分鐘,按摩
師開始重點服務,並極盡挑逗之能,想挑起個人生理慾望,不久
該小姐便問要不要幫您<手淫>服務,筆者問要錢嗎?小姐說給
小費<即服務費>500元,筆者未答應讓其進一步猥褻服務,不
一會小姐便說時間到了,然筆者看了時間全程服務不到80分鐘,
顯然該店主要服務是替客人打手槍猥褻吧?筆者進一步了解該店
,商業登記負責人分別有鄭X暉先生、張X中先生、韋X權先生(
原刊登「商業登記負責人為張X中先生」,後刊登修正為「商業
登記負責人分別有鄭X暉先生、張X中先生、韋X權先生」),而
幕後真正老闆娘人稱小可越南人及其男友,而同時位在新北市○
○區○○街之龍庭美甲美容健康會館,然據了解也同為小可負責
人所有,至於兩家商業登記上的負責人有別,某按摩師表示均屬
人頭。由於兩家店轄區均在南勢派出所,因此該店相關負責人是
否有與該所警員熟識,而縱容包庇其情色行徑,有待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