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簡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坤權
       蔡永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郭秀敏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1日本院109年度岡簡字第474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64,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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