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376號
原告 陳秀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及相關證據影本(如請廠商開立之估價單)。
二、本件有無定相當期限請求被告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若有,請提相關證據(如全部簡訊資料、存證信函等)。
三、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