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394號上訴人甲○○
7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39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625,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16,3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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