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更(二)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二)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永宋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