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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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59號上訴人卯○○被上訴人丁○○
戊○○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被上訴人庚○○
寅○○○壬○○辛○○癸○○己○○甲○○子○○丑○○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記載,應更正為「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雄
法官徐宏志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全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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