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07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王仁聖 發支付命令,
惟王仁聖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2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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