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02號
原  告  周麗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林淑美蘇郁婷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佰肆拾元,逾
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51,900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
原告已繳裁判費1,220元,尚應補繳440元。依上開規定,原
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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