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 蔡佩君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蔡秀貞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110002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4993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1484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825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776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1807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2388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2229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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