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17號上訴人 翁銘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銘樹 等人因本院101年家簡字第17號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再議(即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9,7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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