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20號聲請人 陳利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3月3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幸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昭盈交通有限公司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100年12月31日│50,000元│DH0000000││││ 淑昭 │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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