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7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周明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銀行等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2年6月3日起至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聲請人聲請狀所提出資料及時間均不完整,其中郵局存摺內頁只印到113年6月,請重行整理並依上開內容補正資料。

二、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

  ◎聲請人聲請狀所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列印日期為112年11月28日,資料過舊,請陳報最新保險資料。

三、請提出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2年、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如有投保勞工保險,請提出最新投保明細。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應含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聲請狀所提出綜合信用報告查詢日期為112年11月27日,資料過舊,請陳報最新資料。 

五、請說明聲請人自114年5月起至今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114年5月、6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聲請狀僅提出113年7月至114年4月,其餘薪資單請補提,如果補正時已有7月份薪資單,請一併提出;如果有其他兼職所得,亦應提出)

 ◎請說明112年6月至今每月領取之退役俸金額為何?   

六、聲請人自112年6月起至114年5月,以及自114年6月起迄今,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育兒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七、請檢附資料說明:

 1.受扶養人 賴玉華 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賴玉華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2年、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投保明細

 3.說明賴玉華於112年6月起至今有無領取任何政府發放之補助、津貼或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等款項?

八、聲請人於114年6月即提出本件聲請後之每月個人生活支出數額?

  (聲請狀陳報聲請前每月個人支出20,122元,如果聲請後支出部分陳報金額相同,簡要敘明相同即可,如果金額不同,則應逐項說明明細)

九、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式(償還計畫)。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如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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