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調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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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182號

聲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凡毅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7,0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鷹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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