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186號
聲請人 林冠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閔聖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請求新台幣3萬元之細項請求、計算方式,及各項請求之相關單據影本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鷹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186號
聲請人 林冠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閔聖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請求新台幣3萬元之細項請求、計算方式,及各項請求之相關單據影本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