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調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186號

聲請人 林冠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閔聖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請求新台幣3萬元之細項請求、計算方式,及各項請求之相關單據影本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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