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補字第6號
聲請人 郭博儒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上列原告確認經界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0年4月15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土地所有權人戶籍謄本(其中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若上開土地所有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死者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死者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其中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及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除戶地址法院拋棄繼承,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原告前提起相同訴訟,業經本院裁定30日內補正,惟原告逾45日仍未補正,遭本院以110年度營簡字第81號裁定駁回。原告經上開補正後,本應仍掌握上開土地之所有權人資料,以備於再起訴時,提出被告之年籍資料完備起訴要件,然今日再起訴,仍如前訴訟欠缺被告資料,請原告務必按上開期日補正上開資料,逾期未補,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