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90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正賢上列被告因竊盜、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1日所為104年度審易字第90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居新北縣竹北市○○○路○○○號』部分均更正為『居新竹縣竹北市○○○路○○○號』。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之竊盜、過失傷害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居新北縣竹北市○○○路○○○號』部分均更正為『居新竹縣竹北市○○○路○○○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杜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