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麒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7年6月13日下午2時30分行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林秀菊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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