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大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火成 代理人 吳青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謝伊婕┌──────────────────────────────────────────────────────┐│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 高揚威 家醫科診所高│桃園成功路郵局│107年5月30日│13,095元│L0000000│大豐││1│揚威│││││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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