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76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婚字第176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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