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54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政賢
法官吳冠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