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4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崑驊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陶中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陶中傑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41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4,8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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