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073號原告承泰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許恩彬 被告金鴻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