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051號原告 胡黃惠芬 被告 陳凌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參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