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98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彥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肆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04年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180,00
0元,約定自104年5月11日起至111年5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10月2日止累計718,943元未給付,其中708,390元為本金;9,76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於106年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
106年3月13日起至113年3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10月2日止累計452,31
1元未給付,其中438,030元為本金;13,488元為利息;79
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於105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
105年12月16日起至112年1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10月2日止累計122,92
2元未給付,其中118,765元為本金;3,457元為利息;7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99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彥郎│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06%│││708390││10月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彥郎│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87%│││438030││10月3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陳彥郎│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2%│││118765││10月3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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