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調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楊峻安
兼代理人  楊偉仁
相 對 人  吳湘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
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相對人住
所位於「嘉義縣○○鄉○○00號」,經郵務機關向該址投遞
開庭通知書後,遭以「遷移不明」為由而退回,顯見本院無
從對相對人送達文書而應由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依前開規
定,逕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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