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9號
原   告  楊治德
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6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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