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9號
原 告 楊治德
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6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