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716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26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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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鈺 喬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柏翰
住同上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勞保、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嘉義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