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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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08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俊智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一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潘俊智所犯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0年2月2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宗翰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