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894號聲請人 陳致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彥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本件之請求金額(不得大於票載金額)。
二、陳明正確之年利率(利率未約定,不得逾年息6%)。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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