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商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范倫 鐵諾名店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艷貚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 律師上列原告因商標評定事件,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所為之經訴字第098061228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再審原告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應徵收之裁判費費新台幣4,000元,再審原告尚欠3,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蕭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