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77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再字第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77號抗告人 郭國瑞 上列抗告人因與總統府等相對人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本院99年度再字第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0年2月1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戴見草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