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1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7月3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慕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