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2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同意原告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里○鄰○○街○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書記官林蕙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