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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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七號五樓選任辯護人莊秀銘律師
姚本仁 律師 林清漢 律師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於被告甲○○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因罹患瓣膜性心臟病等疾病需住院手術治療,其辯護人於94年8月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停止審判,經本院函詢被告就診醫院(即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關於被告身體狀況表示:被告因於94年7月30日再次因感染內心膜炎住院,於同年8月9接受手術,目前情況仍不穩定,不宜離院至法院開庭審訊,隨時有生命危險等語,有該院函文附卷可稽,足見被告現已因疾病而無法到庭接受審判。是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接受審判以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