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62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費新台幣1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中華民國94
民事第三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書記官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