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交附字第67號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易字第12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一)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1萬3530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此有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123號判決在卷可稽,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高思大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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