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04號原告 林友仁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周家年 律師被告臺中市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6號市地重劃事件訴訟(下稱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乃本件之先決問題為由,經於民國105年9月2日裁定命在另案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原告具狀陳報另案訴訟業經達成和解,本件訴訟即應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林宗成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