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5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石城選任辯護人張家豪律師
李進建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6年度偵字第7290、8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劉石城基於重利之犯意,於民國104年間,貸放10萬元予證人 黃建棟 ,約定每10天為1期,每1萬元利息1000元,每月3000元(年息360%),預扣第1期利息1萬元,實拿9萬元,並由證人黃建棟簽發面額10萬元之本票予被告劉石城,因證人黃建棟未依期限還款,被告劉石城於同年10月28日16時許,與同案被告 洪國超 ,駕駛牌照號碼ALU-5127號自小客車至被告黃建棟之父母即證人 黃光輝楊阿月 在臺中市○○區○○街○○號之住處前,明知證人黃光輝並未向被告劉石城借款,竟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高舉事先書寫「黃光輝、黃建棟還錢」之白布條,再持證人黃建棟簽發之10萬元本票,恫嚇證人黃光輝代為清償債務,且不得報警,若報警要打斷證人黃光輝之腿等語,致在場之證人黃光輝、楊阿月心生畏懼,嗣證人黃光輝報警處理,經警到場,被告劉石城及同案被告洪國超始駕車離開而未遂。
(二)被告劉石城與同案被告 塗致羽 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於104年間,在不詳地點,經由證人 李毅 介紹貸放1萬5
000元予證人 王柏祥 ,利息每月為1期,每1萬元利息3
000元,預扣第1期利息,實拿1萬2000元(年息240%)【此部分之借款內容之事實 業經公 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㈡第92頁】,再由王柏祥簽發面額1萬5000元之本
票3張供作擔保,直至1萬5000元之本金全部清償為止,而以此種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嗣因證人王柏祥尚有1萬5000元本息未還款,被告劉石城指示同案被告塗致羽於105年1月間,至證人王柏祥位在臺中市○○區○村路○○巷○○號住處,向證人王柏祥索討債務,由證人即:先給 阿富 哦。王柏祥之母 陳淑秋 代為清償1萬5000元。
(三)被告劉石城基於重利之犯意,於104年間,在不詳地點,貸與證人 蕭啟智 13萬元,利息每15天為1期,每1萬元利息800元(年息240%),預扣利息後,實拿11萬9600元【此部分之借款內容之事實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更正;見本院卷㈡第92頁】,再由王柏祥簽發面額1萬5000元之本,再由證人蕭啟智簽發面額13萬、5萬本票各2張、共26萬元之本票供作擔保,直至13萬元之本金全部清償為止,而以此種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嗣因證人蕭啟智未依約還款,被告劉石城於105年6月5日21時38分,以其前揭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予證人蕭啟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催討債務,被告劉石城以「給我還那麼慢,幹你娘的,我還給你」、「我明天晚上會再過來,我明天會帶少年的過來,你明天沒有錢給我,我明天就不客氣了」、「移店你就有錢嗎?你是要裝我多久,還是要我帶一群小弟拖出來打,你才會爽,你越裝我是越杜爛」等語,致證人蕭啟智心生畏懼而還款。
(四)被告劉石城與同案被告 朱春祥樂美玲 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於104年4月間,經由同案被告朱春祥之介紹,在不詳地點貸予證人 李雅婷 9萬元,利息每10天為1期,每1萬元利息1000元,每月3000元,每月利息2萬7000元(年息360%),再由證人李雅婷簽發面額3萬元之本票3張本票供擔保,證人李雅婷每月匯款共2萬7000元利息至所指定之案外人 王淑貞 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帳戶,嗣證人李雅婷於同年12月間還清借款,被告劉石城將其中
2張本票還予證人李雅婷。證人劉石城與同案被告朱春祥、樂美玲承前犯意,於105年間,在不詳地點,貸與證人李雅婷15萬元,每10天為1期,每1萬元利息1000元,每月3000元(年息360%),由證人李雅婷簽發及面額3萬元、4萬元、5萬元本票及上揭未還予證人李雅婷本票面額
3萬元供作擔保,由證人李雅婷於105年間,匯款105年
1月21日、2月15日、3月3日分別匯款7500元、2000元、5000元利息至同案被告樂美玲之臺灣中小企業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劉石城因而免除同案被告朱春祥先前向其借款之利息,其等以此種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
(五)被告劉石城基於重利之犯意,於103年10月間,在不詳地點,貸與證人 林永松 及證人即林永松之妻 林素貞 3萬元、
7萬元、3萬元,共13萬元,約定每10天為1期,每1萬元利息2000元(年息720%),並預扣第1期利息,實拿10萬4000元,再由證人林永松簽發同借款金額之本票3張共13萬元供擔保,而以此種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嗣因證人林永松、林素貞未按期限還款,證人林素貞又拒不接聽被告劉石城電話,被告劉石城於105年3月31日15時35分許、4月2日17時52分許,以其前揭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予證人林永松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催討債務,並要證人林永松轉告證人林素貞如不還錢,就要「如果這樣我就先把她兒子押走,押走後叫他兒子打電話給她,我就不信她這樣電話會不接」、「現在電話都不接了,我就捉她兒子綁在墓園地,幹你娘的,叫她兒子馬上打電話給他」、「如果這二天不打電話給我,就準備動她兒子了」、「好你有說了,不然我去抓她兒子」「你叫她回我電話,說1個月3萬,現在1個月沒1萬,你叫她打給我,不然我會很不爽」等以恐嚇及妨害自由暴力催討欠款,致證人林永松、林素貞心生畏懼,憂心其等之子之生命、身體之安全,
(六)被告劉石城與同案被告朱春祥、塗致羽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朱春祥介紹,在不詳地點,貸與證人 陳建興 10萬元,約定每10天為1期,每1萬元利息1000元(年息360%),每月給付利息3萬元,預扣第1期利息共
1萬元,實拿9萬元,再由證人陳建興簽發面額10萬元之本票供作擔保,直至10萬元之本金全部清償為止,而以此種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嗣因證人陳建興未依約還款,被告劉石城以上揭電話於105年4月25日22時57
分18秒與同案被告朱春祥再次談論要找證人陳建興討債,被告劉石城及同案被告朱春祥共同恐嚇證人陳建興稱「要到你家前面按喇叭」及「家中潑糞」等語,被告劉石城並指示同案被告朱春祥、塗致羽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到證人陳建興家中收取利息,致證人陳建興無力償還高利貸,被告劉石城脅迫證人陳建興簽下面額20萬元本票做為抵押,並另拿一張客票20萬元再做為抵押,被告劉石城因而免除同案被告朱春祥先前向其借款之利息,其等以收取不相當之重利。
(七)被告劉石城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經由同案被告塗致羽之介紹,於104年間,在不詳地點,貸與證人 黃智豪 13萬元,利息每月為1期,每1萬元利息1000元(年息120%),再由證人黃智豪簽發面額5萬、5萬、3萬元本票3張,共計13萬元之本票供作擔保,並預扣第1期利息1萬3000元,實拿11萬7000元,而以此種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
(八)被告劉石城基於重利之犯意,經由同案被告 廖大緯 之介紹,於104年12月間,在臺中市○○區○○街喜美超市,貸與證人 徐瑞澤 1萬元,利息每月為1期,每1萬元利息2000元(年息240%)【年息之記載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㈡第93頁】,並預扣第1期利息2000元,實拿8000元,再由證人徐瑞澤簽發面額1萬元之本票1張供作擔保,直至1萬元之本金全部清償為止,而以此種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
(九)被告劉石城與同案被告 李安富 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於104年間,在不詳地點共同貸與證人 廖錦旺 5萬元,利息每10天為1期,每1萬元利息1000元(年息360%),每月利息1萬5000元,先預扣第1期利息共5000元,實拿4萬5000元【此部分之借款內容之事實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更正;見本院卷㈢第161頁】,再由證人廖錦旺簽發面額5萬元之本票,並提供全民健康保險卡供作擔保,而以此種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嗣證人廖錦旺於同年10月僅還款3萬元,被告劉石城於105年1月15日11時24分,以其前揭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予證人廖錦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催討債務,並以「你在睡了,幹你娘,你是在囂張什麼,你母仔的芝歪」、「下個月初五過去收就是了,如果收不到東西就要讓我們搬就對了」等語恫嚇證人廖錦旺,表示如果不還錢就要搬證人廖錦旺公司裡之設備抵債,致證人廖錦旺心生畏懼而還款處理。。
(十)被告劉石城與同案被告李安富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於10
4年間,在不詳地點,共同貸與證人章 書駿 3萬元,每10天為1期,每1萬元利息1000元(年息360%),3萬元每月利息9000元,先預扣第1期利息共3000元,實拿2萬7
000元,再由證人 章書駿 簽發面額3萬元之本票,而以此種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嗣證人章書駿未依約還款,被告劉石城於105年1月18日10時16分許,以其前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予被告章書駿行動電話催討債務,「書駿哦,幹你娘,阿富一直打電話來問,是什麼時候要匯啊?、「幹你娘你這輩子要我傳幾次帳戶給你,我傳簡訊給你」等語,致證人章書駿心生畏懼而還款。
(十一)被告劉石城基於重利之犯意,招攬、引誘急迫需款或無經驗之人借款,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遂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貸與附表所示之款項,並預扣附表所示之金額,實際交付附表所示之現金予證人 紀旻佑許晉嘉楊武郎林珮瑩王仁業許丁山羅健榮呂銘順吳仁豪吳沛樵 ,而取得如附表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因認被告劉石城就上開部分,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同法第344條之1第1項之加重重利、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劉石城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09年5月9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爰依上開規定,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黃震岳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附表┌──┬────┬───────┬────┬───────┬───────┬─────────┐│編號│被害人│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利息(新臺幣)│本票號碼(新臺幣)│├──┼────┼───────┼────┼───────┼───────┼─────────┤│1│紀旻佑│105年7月25日│臺中市豐│2萬元,實拿1萬│每月為1期,每1│NO663402、NO663403│││││原區三民│6000元│萬元,利息2000│、NO663404,3張面│││││ 路國泰世 ││元,年息240%│額均為2萬元│││││華銀行前││【年息之記載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㈡第93頁】││├──┼────┼───────┼────┼───────┼───────┼─────────┤│2│許晉嘉│①101年11月12│臺中市神│①10萬實拿8萬│每月為1期,每1│①TH0000000面額10││││日│岡區之某│5000元│萬元,利息1500│萬元││││②101年12月14│處│②5萬元實拿4│元,年息180%│②WG0000000面額5││││日││萬2500元【此││萬元││││③102年2月4││部分金額業經││③WG0000000面額4││││日││公訴檢察官當││萬元││││││庭更正;見本││││││││院卷㈡第93頁││││││││】││││││││③4萬元實拿3││││││││萬4000元│││├──┼────┼───────┼────┼───────┼───────┼─────────┤│3│楊武郎│①103年8月30│臺中市豐│①5萬元實拿4│每月為1期,每1│①WG0000000面額5││││日│原區水源│萬8500元│萬元,利息300│萬元││││②104年7月31│路元富計│②5萬元實拿4│元,年息36%│②NO866552面額5萬││││日│程車行│萬8500元││元│├──┼────┼───────┼────┼───────┼───────┼─────────┤│4│林珮瑩│104年1月22日│臺中市神│10萬元實拿9萬│每10日為1期,│CH789880、CH798881│││││岡區崇德│元│每1萬元利息100│、CH798882,3張面│││││路上7-11││0元,年息360%│額各10萬元│││││便利商店││││├──┼────┼───────┼────┼───────┼───────┼─────────┤│5│王仁業│105年6月9日│臺中市神│2萬元實拿1萬8│每月為1期,每1│CH251743、CH251744│││││岡區大圳│000元│萬元,利息1000│、CH251745,3張面│││││路上土地││元,年息120%│額各2萬元│││││公廟││││├──┼────┼───────┼────┼───────┼───────┼─────────┤│6│許丁山│1.105年3月20日│臺中市豐│①2萬元實拿1│每月為1月,每1│①NO866541、NO8665││││2.105年3月26日│原區水源│萬7000元│萬元,利息1500│42、NO866543,3││││3.105年4月15日│路元富計│②2萬元實拿1│元,年息180%│張面額各2萬元││││4.105年4月26日│程車行附│萬7000元││②NO866538、NO866│││││近│③2萬元實拿1││539、NO866540,3││││││萬7000元││張,面碩各2萬元││││││④1萬元實拿8││③CH242029共1張面││││││500元││額2萬元││││││││④CH242030共1張面││││││││額1萬元│├──┼────┼───────┼────┼───────┼───────┼─────────┤│7│羅健榮│①105年7月20│臺中市豐│①1萬元實拿80│每月為1期,每5│①NO893408、NO8934││││日│原區西勢│00元│000元,利息10│09、NO893410,3││││②105年9月10│路全家便│②5000元實拿40│00元,年息240%│張面額各1萬元││││日│利商店│00元││②CH589776、CH5897││││││││77、CH589778,3││││││││張面額各5000元│├──┼────┼───────┼────┼───────┼───────┼─────────┤│8│呂銘順│104年9月7日│臺中市神│5萬元實拿4萬25│每10天為1期,│CH672964、CH72966│││││岡區大圳│00元│每1萬元利息150│,2張面額各5萬元│││││路上土地││0元,年息540%││││││公廟前││││││││【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見││││││││本院卷㈡││││││││第94頁】││││││││││││││││││││││││││││├──┼────┼───────┼────┼───────┼───────┼─────────┤│9│吳仁豪│105年3月19日│臺中市神│4萬元實拿3萬8│每月為1期,4萬│CH591194、195、196││││【業經公訴檢察│岡區交流│000元│元利息2000元,│共3張面額4萬元││││官當庭更正;見│道旁便利││年息60%│││││本院卷㈡第94頁│超商│││││││】│││││├──┼────┼───────┼────┼───────┼───────┼─────────┤│10│ 黃建凱 │104年5月25日│臺中市南│5萬元實拿4萬5│每10天為1期,│NO789815、816、817│││││陽路南陽│000元│每1萬元,利息│共3張面額5萬元│││││國小附近││1000元,年息││││││超商││360%││├──┼────┼───────┼────┼───────┼───────┼─────────┤│11│吳沛樵│①105年8月8│臺中市北│14萬元實拿12萬│每10天為1期,│①CH588526、CH5885││││日│屯區太原│6000元│每1萬元,利息1│27、CH588528,3││││②105年8月29│火車站附││000元,年息120│張面額各3萬元。││││日│近釣蝦場││%│②WG0000000、WG45││││③105年9月24││││5108、WG455109,││││日││││3張,面額各3萬元││││││││③CH589781、CH5897││││││││83,2張面額各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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