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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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897號原告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 律師
王仕升 律師被告 鄭繼霖
鄭天才
鄭寶琴 陳鄭寶瑟
鄭天豹 施光民 施哲民 施惠卿 鄭鼎騰 鄭鼎民
鄭蘇碧真 鄭繼全 吳 鄭麗玉
鄭麗姬
吳鄭麗華 鄭麗珍
鄭琨陽 鄭琨修
鄭瑪琍 鄭玟琍 鄭楊明珠
鄭凱文
鄭凱聿
周榮章
周榮輝 周榮祿
鄭逸祥
鄭暐琳 鄭暐琪 鄭暐瑜
林志遠 鄭俊銑 蕭惠文 賴伯男
莊蓮嬌 鄭佳青
鄭佳芳
林文樑 (即林 鄭麗月 之繼承人)
林文顯 (即 林鄭麗月 之繼承人)
林文燦 (即林鄭麗月之繼承人)
林文洌 (即林鄭麗月之繼承人)
林文嫺 (即林鄭麗月之繼承人)
林杰翰 (即林鄭麗月之繼承人)
林依蓉 (即林鄭麗月之繼承人)
林佩蓉 (即林鄭麗月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