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44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信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樹根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4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05,045元(即判決主文第1項所命上訴人給付與被上訴人之金額與主文第2項所命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之本票之票面金額相加之數額),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2,92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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