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刑智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刑智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刑智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寬鴻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寬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寬鴻因違反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刑智上更㈡字第1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
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 嗣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於民國101年7月13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
3日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10201048
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卷第8至9頁),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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