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700號聲請人 杜興泰
杜慶祿 杜興國 杜興偉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釋明何時及如何知悉被繼承人 杜沈金連 死亡並成為其繼承人,並提出得釋明之證據。
(三)聲請人杜慶祿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聲請人杜興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印鑑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