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刑智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刑智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刑智聲字第7號聲請人 陳韻琪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王家鋐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管轄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韻琪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罪一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現繫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智訴字第22號審理中,惟被告並未自白犯罪地為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三重區),因為事忙僅將戶籍寄放三重區戶籍地,後更申請三重區郵政第○○○號信箱作為送達收受文件,實際戶籍係設於臺北市○○區○○路○○號○樓之○,原審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並無管轄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聲請指定管轄法院云云。
二、按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或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或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始得由直接上級法院
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9條第1項有明定。
三、查本件被告所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罪一案,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而以100年度偵字第28983號提起公訴,現繫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智訴字第22號審理中,並無上開刑事訴訟法第9條第1項所定之三種情形之一,聲請人即被告陳韻琪聲請本院指定管轄法院,並無依據。況且依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案件應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韻琪上網販賣光碟予客戶之地址係載為「新北市三重區郵政第○○○號信箱」(見100年度偵字第28983號偵查卷第34頁包裹託運單影本),於警詢時亦稱其戶籍地為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見100年度偵字第19738號偵查卷第33頁警詢筆錄),於檢察官偵查中亦稱戶籍設上址(見100年度偵字第28983號偵查卷第93、162頁偵查筆錄),即陳報原審法院之101年9月13日之律師委任狀之住居所欄亦載同址(見101年度智訴字第22號卷第20頁),嗣於
101年10月5日原審法院行準備程序時始稱戶籍地址遷移至臺北市○○區○○路○○號○樓(見同上揭卷第71頁筆錄),上開各情業經本院調閱全卷查明,是本件被告之行為地應在新北市三重區,且檢察官起訴時之住居戶地亦在新北市三重區,原審法院核有管轄權。被告以該法院無管轄權,聲請指定管轄法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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