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 董建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11月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周瑞楠┌──────────────────────────────────────────┐│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福源肉粽店│京城銀行嘉│103年2月28日│22,540元│0000000││││ 林博閎 │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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