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添寶
李筱薇何誌宗江銘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資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關於參、論罪科刑欄中三、(一)第19列所載之「上開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案原判決之正本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記載與原本不符,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葉南君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