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7號上訴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禮釷 被上訴人 蘇義雄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1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高雄民事庭詢問簡答表各1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