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442號和解筆錄99年度附民字第44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附民字第442號就本院99年易字第1989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刑第七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吳幸娥檢察官陳宣每書記官翁淑婷通譯安豫梅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原告願給付被告新台幣(下同)貳萬肆仟參佰元,及於99年8月16日及99年8月23日分別匯款,第一次匯款壹萬貳仟元,第二次匯款壹萬貳仟參佰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及被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9年易字第1989號乙○○傷害案件告訴。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五庭
書記官翁淑婷法官吳幸娥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