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戊00000000
丙00000000乙00000000丁00000000己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貳萬貳仟玖佰元(算式:臺北市○○區○○段4小段513號土地面積12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760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4+同段28
5建號房屋課稅現值1292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零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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